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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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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意见

宁政发[1995]3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把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新港工业区)建设成我市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窗口,现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确立高标准、高档次建设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指导思想。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区位优势突出,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因此,规划、设计、建设标准要高,档次要高。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港口为依托、国际经贸为先导,以先进技术产业为基础,兴办出口创汇企业为重点,坚持科工贸相结合,努力把开发区建成现代化、多功能的,环境优美、面向2l世纪的工业港口新区和开放型的经济中心。

  二、尽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l、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在开发区内全面履行经济、行政管理职能。

  2、本着“精于、高效”的原则,开发区的内设机构,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研究,提出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

  3、根据开发区工作的需要,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有关分支机构或派驻特派员,行使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开发区管委会与派出部门共同商定。

  三、切实加强开发区的规划管理。

  1、开发区目前的规划范围为:东起南京炼油厂西侧防护林带,西至城北铁路环线;南起象栖路,北至新港大道(暂定名即原港外公路)。地方铁路环线以西沿太新路至芭斗山为建设长江二桥的控制性用地。

  2、开发区内暂定工业、仓储、金融贸易、综合服务等4个功能性区域。其中港区前沿、乌龙山以北区域,紧靠外贸港区,应重点发展延续港口辐射、服务全区,乃至全市的高档次的第三产业,逐步形成高水准的商务贸易中心。

  3、根据上述原则,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控制该区域的土地使用性质,防止低水准、低效益的开发。同时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4、文件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在开发区内开发建设,必须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四、采取特殊政策加大开发区的建设力度。

  1、开发区可预付一定的征地费用,对土地进行预征。凡预征的土地,开发区管委会可实行市级管理权限,对土地进行划拨或出让,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2、凡符合国家、省规定,进入开发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经委备案。开发区内企业到境外办非贸易性企业,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经市经贸委转报经贸部申领批准证书。

  3、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且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和外汇平衡,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市经贸委可建立开发区专用序号,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计委、经委、经贸委等部门备案。

  4、开发区内的企业开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进口自用设备、材料等,均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市经贸委备案。

  5、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将符合进区要求的新上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退二进三”的项目到开发区布点建设。凡工业主管部门及城区安排进区的项目,考核指标计入原主管部门及城区,开发区税收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返还。

  6、贯彻执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凡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水、电、气、道路、邮电等基础设施的部门、单位,均拥有相应的使用、管理权限。

  7、在开发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均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8、开发区内的企业应交的各项规费,除按规定必须上交国家和省的部分外,属市收取的部分原则上留开发区使用。

  9、根据开发区建设的要求,由市人行、市计委统筹安排落实一定数量的企业债券及贷款,在资金上给予积极的扶持。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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