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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南京新港工业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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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南京新港工业区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1992]2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设立南京新港工业区是市委、市政府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外向型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新港工业区要坚持按照高起点、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思路进行规划和建设,使之成为政策优惠、机制灵活、设施齐全、服务高效的对外开放窗口。现就加快建设新港工业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港工业区管理机构

  新港工业区管委会是市政府派驻开发区的指挥管理机关,在工业区内行使相当于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办公室的内设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市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工业区建立部门特派员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委派特派员进驻工业区。特派员全权代表所在部门行使管理权,受管委会及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管委会领导为主。

  二、项目审批

  工业区内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工业区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经委备案。年度基建计划在市下达基建规模范围内的由工业区自行安排。

  工业区内不需市平衡和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及外资项目,由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向经贸委领取批准证书,报市政府签发。

  工业区内企业到国(境)外举办非贸易企业,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批,经市经贸委转报经贸部申领批准证书。

  工业区内建设项目的开工申请、施工招标、竣工验收以及与之有关的规划、设计、环保、人防、消防等均由工业区管委会组织审批。

  工业区内企业开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均由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三、规划与土地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工业区所编制的详细规划经管委会批准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实施。

  在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范围内征用或预征土地,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工业区内的单位和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须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四、劳动人事管理

  工业区内企业招用职工,由管委会办公室直接办理有关手续,报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工业区内企业招用职工不受指标限制,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工业区内企业根据自身的效益自主决定分配水平、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

  工业区内企业需要跨地区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市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指标内,由管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审批,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进入工业区的外地整建制企业由市计委单列入宁户籍指标。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交纳额度由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视其技术的先进性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审批。

  五、税费和外汇留成

  工业区各项税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管委会颁布的优惠政策执行。各项税费中属市里收取的部分,由工业区用于区内的发展建设。

  出让工业区土地的收入全部返还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专项用于工业区的建设。

  工业区内的出口创汇(“三资”企业除外),按规定属市留成的部分全部留工业区使用。

  六、信贷资金和建立风险基金

  市各有关银行应在工业区内逐步设立分支机构,并积极帮助工业区筹措资金。工业区的信贷规模由银行实行单列并重点予以支持。工业区内的银行分支机构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

  建立工业区开发投资风险基金,其来源主要由市财政在五年内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含工业区建设债券贴息)和工业区在税收返还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七、出国审批

  工业区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出国组团(除上级有特别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外)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由市政府发出国任务批件。

  工业区内企业人员多次出国,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出国任务批件。

  出国人员的政审批件按管理权限办理。

  八、工业区内的技术先进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由管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并报市科委、经贸委备案。

  九、本意见由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有权根据工业区实际运行和发展的需要,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政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发布有关的具体政策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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