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1999]84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的若干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作出如下决定。
1、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规范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引导开发区之间有序发展。各区县政府应加强对所辖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加强服务、加大投入,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2、进一步落实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同级政府在开发区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同级政府部门有权管理的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通过委托、权限下放、设立派出机构、派员上门服务等办法,确保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权限的落实。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3、加大对开发区工作的考核力度。开发区应集中精力做好发展在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作。市各项优惠政策主要用于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并重点考核开发区在区内注册并生产经营企业的经济总量和利用外资的发展速度,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4、增强开发区招商引资功能。全市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在开发区内。各开发区应建立和加强专业招商机构,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和“以外引外”。
5、培育和提高开发区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的建设,依靠和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建立开发园区的技术创新中心,加大科技成果孵化力度,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和良好环境。
6、实行项目审批备案制。在市权范围内,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环保要求,能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内外条件、产品进出口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内的生产性项自,300万美元以内非生产性项目均由开发区审批,向市有关部门备案。
7、完善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稳定财政政策。省级以上开发区都要建立相应的财政管理体系,如果条件许可,应尽快在当地设立国库分支机构。稳定市级财政对开发区的财政收入留成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
8、严格限制对开发区内企业的检查评比活动。各部门一律不得越过开发区管委会到区内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确有需要的应委托或会同开发区管委会进 行。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以各种名义要求区内企业参加评比活动。1999年至2000年全市停正对开发区内企业的一切评比活动。
9、清理整顿向区内企业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对区内企业的各项收费,由市物价、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合并,减少费种,降低收费标准,明文公布开征项目,按标准收费。
10、开发区实行一个口收费。对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开发区注册并在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统一由各开发区扎口收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所收费用原则上留给开发 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越过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向区内企业收费。条件成熟的其他开发区也要实 行扎口收费。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1、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高标准地调整完善开发区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区内道路和水、电、汽、通讯、通邮等基础设施,搞好环境的美化亮化,配套建设商业、娱乐、教育、卫生等服务设施。结合城市建设新三年的建设,将城市的服务功能延伸到开发区,开通多路公交线路,市内的重点医院、重点中小学校也应在各开发区设立分部。
12、建设高素质的开发区人才队伍。广泛吸纳高层次人才,特别要充实懂国际经贸、会外语、善于对外联络的招商引资人才。积极采取公开招聘、高薪任用、改善待遇及聘请兼职人才等措施,创造吸引高层人才的政策和环境。对所需各类人才可直接由开发区审定,市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手续。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