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行使公安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依法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侵占道路经营、违反交通法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个人建设的所有构筑物、建筑物和单位建设的单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
5、依法行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及路边的公共绿地、广场范围内未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毁坏城市设施及占用绿化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依法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污染、损坏城市道路设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完成管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