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工作;管理、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派驻开发区机构的工作。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处理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拟定开发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授权审核、审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检查、监督资金到位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负责开发区建设工程的审批和土地、房产、经济、技术的综合开发。
(六)负责开发区留用税费的计划与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并管理开发区建设资金、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投资风险基金。
(七)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内涉外事务;承担开发区对台工作任务。
(八)参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认定工作。
(九)负责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区内企业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区内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十)受市委委托,负责开发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负责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管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全区统战、群团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