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Human Resource Club,(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开发区内企业及关心或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实践与研究的中高层人员自愿组成的区域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宣传和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和开发区有关劳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区内企业之间、关心和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人员之间的联系,进行理论探讨、实务交流与业务合作;维护行业利益,反映企业呼声,促进区内企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上层次,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有关人事人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政策、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二)举办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培训班、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前沿理论,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技能和理论水平。
(三)开展人力资源联谊会,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其他企业、人事经理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四)与外地相应的组织加强横向联系,组织参观访问,使会员了解其他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建立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发布人力资源供需信息,促进开发区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六)组建区内企业人才战略联盟,协调企业在人才竞争方面的利益关系,避免形成恶性竞争。
(七)编辑出版会刊、会报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开展开发区人力资源信息调查。
(八)在开发区网站上开设人力资源专栏,提供信息共享平台。
(九)开展有益于协会和开发区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履行入会手续;
(三) 单位会员包括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
(四) 个人会员包括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企业中从事或关心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实践与研究的人事主管及以上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入会、退会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理事会员由秘书处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按年缴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执单位会员证;个人会员执个人会员证);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六)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团体活动;
(三)参与协会的管理,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为协会举办、承办各种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四)关心协会建设,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活动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以及理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推荐会员进入理事会;
(七)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
(八)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协会会员的单位性质或所属行业,下设若干分会,由分会会长负责协调组织本分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分会的职责是:
(一) 制订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 向理事会报告分会工作情况;
(三) 对会员的入会和除名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爱协会活动,具有奉献精神;
(六)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每个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和理事单位因特殊情况发生个别变动,需要做出调整或变更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任职人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