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江苏省招投标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对区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共设施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按照苏政发[2004]48号文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处负责园区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并实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公开招标须按公开招标的程序和规定执行,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应按邀请招标的程序和规定进行。
四、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认定,由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处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最终审核认定,认定的同时招标人应将有关资料文件报建设处备案。备案时招标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的验资报告;
(四)招标方式备案表。
五、项目的招标,原则上均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人确需进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报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招标代理公司持招标人的委托书和委托合同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处进行发包方案备案。备案时招标代理公司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的核准批文;
(二)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包括监理、施工、货物采购);
(三)项目的总平面图;
(四)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含授权委托书);
(六)招标人不拖欠工程款的承诺。
七、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在指定的媒体或者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为指定的网站),并按规定设定公告的期限和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期限。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在网上发布后应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处备案。备案后发现问题,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处将以《行政监督意见书》的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限期纠正。
八、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按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执行。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报名投标资格预审报告要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处备案,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其原因应在网上公示。
九、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熟悉招标人的图纸,准确把握设计意图,并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示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招标的各项具体要求。
十、招标文件要有明确的评标定标方法,对于市政道路工程,一般性市政府管道工程宜采用该评审的最低价法,对于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的评分因素及分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采用综合评价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编制标底,并设定投标限价,投标限价应在投标截止前15天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布,设定的投标限价,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当前市场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以及投标人管理费用及合法利润,不得抬高或者压缩投标限价。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投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投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送达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的;
(三)评标中所有投标都无效的;
(四)评标中,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十三、投标人应按法律法规所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书、送达投标书。
十四、投标人和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准参加其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十五、开标、评标由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开标的过程应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内容做好记录。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产生的办法应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进行评标。
十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按规定真实记载各项内容。
十八、招标人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的期限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公示的中标人出现投诉或者其它异议的,发中标通知的时间顺延。
十九、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二十、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30日)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十一、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二十二、本细则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二十三、本细则由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