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ޱ����ĵ�
 
首页 >> 网上服务大厅 >> 法律顾问
  无标题文档
字号:
工会法律援助团
[发布日期: 2010-10-25 ]  本文已被浏览过 890

1、分类:法律援助

2、服务事项名称:工会法律援助团

3、服务对象:开发区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

4、服务内容:保障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他们提供规范、科学、有效的法律援助。

5、服务依据:《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宁开工会〔2010〕22号 )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区内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园区和谐发展,根据全总《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法律援助团(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团),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调解、代理仲裁和诉讼等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团聘请工会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监督员等作为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的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法律援助团在区工会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时接受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法律援助团的职责:
负责审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协调援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的“职工”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持有南京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或遭遇突发性事件致贫的职工;
3、国家、省(部)、市级劳动模范(含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经所属基层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团批准给予援助的职工;
5、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不受本条第1、2款的限制(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务工的劳动者)。
第七条 困难职工、农民工和劳动模范因用人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造成权益受侵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约定等给职工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2、因用人单位法定期限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缺失法定条款、未将合同文本交本人、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等给职工造成损失,请求改正、支付劳动报酬或提出赔偿的;
3、因发生工伤事故,请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
4、因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益,请求纠正或赔偿的;
5、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工会工作者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因依法履行工会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恢复工作或赔偿损失的;
2、因依法履行工会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或降低职级,请求纠正或赔偿损失的;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工会组织被非法撤销,请求恢复并赔偿损失的;
2、工会经费被拖延拨缴、拒不拨缴、截留拨缴,请求解决的;
3、工会资产被非法冻结、查封或扣押,请求解决的;
4、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属于本办法第一条、第六条所限定的援助对象;
2、请求事项符合工会法律援助范围;
3、能依法承担相关法律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直系亲属、基层工会组织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填写《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合法有效的困难证明;
3、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批复或本级工会组织对工会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证明;
4、劳模荣誉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5、法律援助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关代理证明。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团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予援助的决定,同时发出《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并委派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援助;
2、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本条第2项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不予受理的通知15个工作日内,请求区工会进行复核。区工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请求之日起5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如果复核截止时间在援助事项仲裁或诉讼时效到期日之后的,以仲裁或诉讼时效到期日为复核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获得工会法律援助的申请人为受援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2、有证据证明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援助人员。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2、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工会法律援助团。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团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者以欺骗或隐瞒方式取得法律援助的,可以撤销援助,并停止执行法律援助协议。
第十六条 处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
第十七条 工会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的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当向法律援助团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法律援助团负责人审核后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团委托具备承接条件的工作人员给予法律援助,除法律援助团按规定承担的援助费用外,其余的费用由受援人自理。
第十九条 工会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区工会当年经费预算,做到单独列项、专款专用,接受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
1、援助团工作人员的办案补贴;
2、援助团工作人员办案所需差旅、交通、调查取证等费用;
3、法律援助团办公费用;
4、援助活动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团工作人员聘期一年,颁发聘用证书。聘用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聘用期内,按规定享受办案补贴待遇。
第二十二条 在聘用期内援助团工作人员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援助团有权提前解聘。
1、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以区法律援助团名义私自承揽案件的;
2、接受委派后,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延迟或者终止办理指定事项的;
3、在承办指定援助事项的过程中,与受援人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从事违法活动的;
4、收取受援人财物,泄露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施日期:2010年6月28日

6、联系单位: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7、办公地址:南京新港大道100号514室

8、联系人:许越

9、联系电话:85800881

 
 
 
 
 
国家级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办 版权所有
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网站管理
地址:南京新港大道100号 邮编:210038 邮箱:gwh@njxg.com
电话:025-85800800 传真:025-85800900 苏ICP备05083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