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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 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简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按上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该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2.地方所得税 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预提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还可以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 4.关税和增值税 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5、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开发区将根据企业规模、技术含量等使其得到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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